“痛殴小偷之后,我站在了被告席上······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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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贺怎么也想不通,
自家宾馆的房客电脑被偷,
自己明明帮忙找到了电脑,
又教训了小偷,
怎么就站到法院的被告席上了?
案情速递
01
房客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?
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
这天中午,老贺正在自家宾馆和妻子吃饭。突然506室的房客小唐下楼找到老贺称自己房间的笔记本电脑被人偷了。老贺一听,赶紧跟小唐上楼查看,结果在五楼天台上的垃圾桶旁边发现了用红布包着的笔记本电脑。
找到电脑后,老贺和小唐逐层查看寻找偷东西的人,两人走到天台时,发现在放杂物的小房旁边的过道内,一个小伙正蹲着躲在里面。
02
偷鸡不成蚀把米
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
这名小伙正是偷电脑的小张。当天,小张来到老贺的宾馆内找朋友还钱,因之前两人闹了点矛盾,小张就在楼内溜达。
走到五楼时,小张发现有一间房子的窗户没有关,窗边桌上有一部笔记本电脑,小张就伸手将那部笔记本电脑从窗户口拿出来,正准备离开时,突然听见楼里面有人喊电脑丢了,因为害怕,小张将电脑放到了垃圾桶旁,自己也藏到天台上。
03
痛殴小偷成被告
图片来自网络与正文无关
老贺看到躲在天台的小张,脾气一下子就上来了,当即用手脚殴打小张的头部和腹部,后经鉴定:小张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,伤残等级属十级。
之后,老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,经法院审理,7月27日,犯罪嫌疑人老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。小张已另案处理。
老贺本是这起盗窃案件的受害者
不成想
因为一时冲动
最终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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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
链接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检察官温馨提示
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后,要及时将犯罪分子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,千万不要为一时解气大打出手,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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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
文字:刘敏
编辑:周杨夏愚 校对:胡安辉 审核:祝长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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